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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386号之一

王力伟与郭洪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力伟,郭洪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386号之一原告王力伟,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生,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郭洪磊,男,汉族,1986年5月8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伟与被告郭洪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力伟承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