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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413号

张青天与肖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青天,肖俊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民初1413号原告张青天,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南靖县。被告肖俊荣,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南靖县。

原告张青天与被告肖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志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俊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青天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肖俊荣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张青天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张青天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俊荣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肖俊荣在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俊荣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张青天借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肖俊荣于借款当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张青天收执,借条载明:“兹向张青天借来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此据,借款人:肖俊荣,2015年2月16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及还款期限。现原告张青天请求被告肖俊荣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张青天提供的借条一份、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肖俊荣尚欠原告张青天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有被告肖俊荣立具的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青天请求被告肖俊荣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肖俊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被告肖俊荣承担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肖俊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青天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被告肖俊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志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简林津【附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