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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157号

潍坊昊龙包装有限公司与陆清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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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昊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相州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万宝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清泉。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昊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相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执行员 赵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