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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206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赖济禄、刘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赖济禄,刘容,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0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638号。负责人邓方瑞,该行行长。被告赖济禄,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容,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栋601室。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诉被告赖济禄、刘容、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价值360431.45元的财产。原告并已向本院出具资信担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赖济禄、刘容、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60431.4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 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永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