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1民初579号原告蓝某甲。被告蓝某乙。委托代理人樊恒德,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蓝某甲诉被告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陶玉飞于2016年6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甲、被告委托代理樊恒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某甲诉称,原告自结婚到现在一直没有孩子,因此双方经常吵架,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已经分开一年多时间,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蓝某乙辩称:1、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长时间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共同生活。特别是原告因患病不能生育,被告先后与原告一起到广东、南宁、柳州治疗,所以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先前因没有生育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病情已有好转,双方可以继续要孩子。2、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那么应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即12750元。另外,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医疗费20000元及被告为原告父母开荒造林投资投劳和林木预期收入共计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到忻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不久,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婚后,原告发现长期未孕,即去医院检查,××。被告先后陪同原告到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柳州市人民医院、东莞光华医院检查治疗。2014年年底双方分开生活。2016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共同生活已有三年多,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特别在原告患病时,被告不离不弃,先后陪同原告到各地检查治疗,说明被告对原告关心体贴。因原告患××,现没有生育,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的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只要原告继续积极治疗,还是有希望康复的。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体谅,加强沟通和联系,还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宜判决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蓝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陶玉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宣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