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707号原告唐达斌,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李小兰,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0-5#,组织机构代码55903497-3。法定代表人张晓燕,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达斌、李小兰诉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达斌、李小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达斌、李小兰撤回对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00元,减半收取733.00元,由原告唐达斌、李小兰负担。
审判员 崔彬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忠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