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487号原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环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邢作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诸城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龙商城富豪道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