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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663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66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霞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