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078号
原告:何丽芳。
被告:江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芳诉被告江平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丽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何丽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周崇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