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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078号

何丽芳与江平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丽芳,江平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078号

原告:何丽芳。

被告:江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芳诉被告江平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丽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何丽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周崇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