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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林黎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林黎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南京。法定代表人吴文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林黎洪。被告林黎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林黎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雒 强

审判员 薛 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晓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