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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特35号

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杨本山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杨本山,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特3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薛家官庄村。业主:杨本山,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昌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杨本山,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董昌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柳希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思涛,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杨本山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吊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1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杨本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申请人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思涛是现任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与本案仲裁员刘剑波系同事关系,仲裁员刘剑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仲裁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本裁决。被申请人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思涛仅是淄博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不是专职仲裁员,与本案仲裁员刘剑波不属于同事关系,不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该案仲裁程序合法,裁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思涛是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属淄博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本案仲裁员刘剑波系淄博仲裁委员会专职仲裁员(仲裁办仲裁员)。

本院认为: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思涛是淄博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不是专职仲裁员,其与涉案专职仲裁员刘剑波构不成同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及《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法定回避事由。仲裁程序并不违法。故申请人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杨本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杨本山申请撤销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南麻本山建设机械服务部、杨本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振涛

审 判 员  张兴孟

代理

审判员  曹联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