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045号原告何宗忠,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毅,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怡锦源小区物业综合楼原告何宗忠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宗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