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955号
原告:广东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余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蓉,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谈毅。
被告: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产业园)B地段。
法定代表人:钟方胜,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