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董伟权。被执行人殷德群。被执行人许爱林,系被告殷德群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殷德群、许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恢6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