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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64号

董伟权与殷德群、许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伟权,殷德群,许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董伟权。被执行人殷德群。被执行人许爱林,系被告殷德群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殷德群、许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恢6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