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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481号

常龙与朱培英、杨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龙,朱培英,杨连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481号

原告:常龙,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少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培英,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护聪日用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杨连田,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常龙诉被告朱培英、杨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龙、被告朱培英、杨连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龙诉称:案外人朱孝田于2015年6月3日向原告常龙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10月27日归还本金3000元,后又归还本金2000元。至起诉时,朱孝田尚欠原告35000元。朱孝田于2016年1月去世,被告朱培英与朱孝田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杨连田在被告去世后明确表示对朱孝田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3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要求朱学信、朱博文、朱娟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请。

被告朱培英辩称:对朱孝田生前借的钱均不知情,借的钱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且被告杨连田同意归还朱孝田的借款,故不同意偿还。

被告杨连田辩称:确实向朱孝田借款,但不知道该笔借款是否是朱孝田向原告常龙借的,同意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培英与案外人朱孝田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1月11日结婚,2015年9月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朱孝田于2015年6月3日向原告常龙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015年10月27日归还本金3000元,后又归还本金2000元。至起诉时,朱孝田尚欠原告35000元。朱孝田于2016年1月去世,在朱孝田去世后,被告杨连田表示愿意对朱孝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诉讼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朱学信、朱博文、朱娟的起诉。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光盘、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外人朱孝田虽已去世,但其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系客观事实,“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培英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朱孝田个人债务,对35000元借款应承担偿还的责任。被告杨连田明确表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朱培英归还借款,并由被告杨连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因双方并无约定,依法应按年息6%计算。关于原告撤回对朱学信、朱博文、朱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常龙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杨连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杨连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培英追偿;

三、驳回原告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朱培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