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658号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增祥,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李丽珊,女,199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王某诉被告李丽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俊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