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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658号

王某与李丽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丽珊,王某,李丽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658号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增祥,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李丽珊,女,199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王某诉被告李丽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俊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