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200号原告张建功,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亚冰,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杨真学,男,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功诉被告祖亚冰、杨真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刘鹏辉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刘鹏辉鉴定未结束,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程志远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