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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200号

张建功与祖亚冰、杨真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建功,祖亚冰,杨真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200号原告张建功,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亚冰,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杨真学,男,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功诉被告祖亚冰、杨真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刘鹏辉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刘鹏辉鉴定未结束,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程志远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