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1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系该行行长。被告杜琼英。被告张军。被告郭泽秀。被告王从兴。被告杜平。被告张斌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被告杜琼英、张军、郭泽秀、王从兴、杜平、张斌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给被告通知其来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万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