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41-1号
原告:钱某某,女,193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张培升,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李某、刘某某、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死亡,应由原告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钱某某的继承人现无法确定,该案可待原告继承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石 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