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033号原告临河区普康兽药饲料经销部。经营者杨磊,男。被告张占润,男,农民。被告杨三女,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河区普康兽药饲料经销部诉被告张占润、杨三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河区普康兽药饲料经销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预交1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判员 郝铁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贾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