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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3033号

临河区普康兽药饲料经销部与张占润、杨三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河区普康兽药饲料经销部,张占润,杨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033号原告临河区普康兽药饲料经销部。经营者杨磊,男。被告张占润,男,农民。被告杨三女,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河区普康兽药饲料经销部诉被告张占润、杨三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河区普康兽药饲料经销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预交1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判员  郝铁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贾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