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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147号

王配会与会理县小石房铅锌矿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配会,会理县小石房铅锌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配会(曾用名王会),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会理县小石房铅锌矿,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法定代表人刘克明,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王配会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会理县小石房铅锌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会理县小石房铅锌矿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4066.00元(应赔偿王配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468.00元、停产期间的生活费6598.00元,王配会在诉讼时代会理县小石房铅锌矿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王配会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易 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