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翟婧宏,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宏政,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江,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青,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被告钮华,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
原告翟婧宏诉被告吕宏政、王宝青、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婧宏的委托代理人潘恒山、被告吕宏政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江、被告钮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宝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孟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4日对原告翟婧宏丈夫李国平经营的河南国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由于被告吕宏政辩称向河南国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该公司是出借人。本案查明借款是通过该公司会计李慧萍账户转给被告,转账用途注明是国融公司,原告翟婧宏丈夫李国平经营的河南国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婧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来保
审判员 王娟娟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亚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