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86-7号被执行人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开发区。负责人胡协反,系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协反(曾用名胡衍胜),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家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丁后保,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江西国振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胡协反、丁后保挪用资金罪,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安刑初字第07、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
一、被告单位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协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徙刑十年,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徙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徙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丁后保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徙刑九年;
四、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税款240.4119万元;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胡协反所挪用资金649.8661万元,被告人丁后保所挪用资金306.5万元,追缴后发还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人于2010年11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安刑初字第07、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熊林冲
审判员 杨安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