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辖终758号

贾永涛与张沙沙、张战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沙沙,张战伟,贾立新,贾永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沙沙,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战伟,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立新,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永涛,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沙沙、张战伟、贾立新因与被上诉人贾永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起诉根本不是什么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婚约彩礼纠纷。上诉人是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是一种民事违法无效行为。故依据三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杞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对上诉人关于本案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婚约彩礼纠纷的上诉理由现阶段不予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真实的法律关系,待实体审理后认定。贾永涛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返还欠款9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接受货币一方贾永涛经常居住时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杞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