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保162号
申请执行人:丁文莲
被执行人:严金荣公民身份号码:×××06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5民初009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金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严金荣名下有房产(查封被执行人严金荣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以北、人民路以西(龙游交易城)2115号店面一间(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洲街道字第××号),保全价值350000元。)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严金荣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以北、人民路以西(龙游交易城)2115号店面一间(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洲街道字第××号),保全价值35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毛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