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随州市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随州市神农大道北侧(文峰湖岸新城商业A区1-15轴幢1层106-2号)法定代表人肖兴云。被告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市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