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民初1003号原告胡付升,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被告隆回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湘,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付升与被告隆回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陆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胡付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回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长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付升诉称:2007年春,原告受聘担任被告公司的机械维修技术人员,头两年里工资报酬基本按时发放。自2009年起至2011年元月28日止,被告总共拖欠原告工资16000元整,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自2012年起每年向被告催讨数次,至今一直催收无果,被告借故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报酬1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隆回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付升自2007年春天开始,受聘担任被告公司的机械维修技术人员,被告按件计酬,即每维修一件机械设备,按劳动强度给付原告工资。2007年至2008年这两年里,被告基本按时支付原告的工资报酬。自2009年起至2011年元月28日止,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报酬款16000元,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自2012年起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原告因此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资料,被告的企业营业执照、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胡付升受聘担任被告隆回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机械维修技术人员,被告按件计酬,即每维修一件机械设备,按劳动强度给付原告工资,被告隆回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起至2011年元月28日止共拖欠原告工资报酬款16000元,原、被告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欠条。原告自2012年起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应当依法对其债务进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隆回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付升的垫付款1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隆回县联发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善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 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