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2702号之一

孟敏与赵学正、赵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敏,赵学正,赵素云,赵言会,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王庆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702号之一

原告:孟敏,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告:赵学正,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赵素云,女,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赵言会,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伊园街中国人民银行莘县支行东临。

法定代表人:王庆涛,经理。

被告:王庆涛,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敏诉被告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赵言会、赵学正、赵素云、王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庆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王庆涛在聊城市久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资至100000元,自2016年5月起执行(每月可保留发放800元基本生活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光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蔡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