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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171号

刘恒飞与余铸云、张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恒飞,余铸云,张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171号原告刘恒飞,男,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白全军,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余铸云,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欢,女,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秀兰,重庆世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飞诉被告余铸云、张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飞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恒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恒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刘恒飞负担。

审判员  卫珊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