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171号原告刘恒飞,男,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白全军,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余铸云,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欢,女,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秀兰,重庆世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飞诉被告余铸云、张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飞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恒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恒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刘恒飞负担。
审判员 卫珊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