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519号原告尹XX。被告李文涛。被告王雪薇,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李文涛、王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6年6月2日已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诉讼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尹XX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晨颖
尹XX与李文涛、王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519号原告尹XX。被告李文涛。被告王雪薇,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李文涛、王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6年6月2日已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诉讼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尹XX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