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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519号

尹XX与李文涛、王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XX,李文涛,王雪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519号原告尹XX。被告李文涛。被告王雪薇,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李文涛、王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6年6月2日已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诉讼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尹XX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史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