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7执219号

邓立君与雷延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立君,雷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邓立君,公务员,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雷延军,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立军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延军给付欠款人民币275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8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鄢凤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