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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874号

郝福德与哈尔滨工大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福德,哈尔滨工大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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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郝福德,男,194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杨雨虹,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郝福德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执行人张有水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费共计69447.9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元、鉴定费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张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