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负责人常忠江,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季辉民,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军,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乃芹,北京市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付耀华,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曹福盛,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高伟国,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曹福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辉民、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乃芹、原审被告曹福盛的委托代理人高伟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3元,退还给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蒋志红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