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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沈剑与被上诉人杜希江、原审被告顾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剑,杜希江,顾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剑,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号***号楼*单元**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希江,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号*栋*单元***室。原审被告顾海燕,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号***号楼*单元**层*号。

上诉人沈剑因与被上诉人杜希江、原审被告顾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剑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剑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保滨

审 判 员  李彦茹

代理

审判员  满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