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剑,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号***号楼*单元**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希江,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号*栋*单元***室。原审被告顾海燕,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号***号楼*单元**层*号。
上诉人沈剑因与被上诉人杜希江、原审被告顾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剑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剑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保滨
审 判 员 李彦茹
代理
审判员 满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