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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87号

谢栋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谢栋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87号抗诉机关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栋(绰号“豆豆”,)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山西省芮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芮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芮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栋向被害人李县生退赔六十四万八千元。原公诉机关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谢栋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栋撤回上诉。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芮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仇春娟

审判员  崔运太

审判员  孙雷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贾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