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238号
原告:李某,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克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永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