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674号
原告:周升玉,男,1972年1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苏邳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装饰材料市场新大鹏141-142号,身份证号码:320325197211302894。
被告:管建军,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黄麓镇湖滨村委会东管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009165217。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升玉诉管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升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900元由原告周升玉承担。
审判员 冯水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书记���刘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