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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815号

胡冬英与刘宏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冬英,刘宏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胡冬英,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刘宏月,曾用名刘慧,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胡冬英与被执行人刘宏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宏月支付执行款802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应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启智

审判员  吴兆明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道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