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702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被告程某,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俊杰
审 判 员 任 婷
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