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民初702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702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被告程某,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俊杰

审 判 员  任 婷

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