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3225号原告郁满桃,又名郁满满,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杜发旺,又名杜希娃,男,汉族,1953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铁军,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梅,女,汉族,1951年11月22日出生。
原告郁满桃诉被告杜发旺、苏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格根塔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满桃、被告杜发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军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金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杜发旺(杜希娃)于2008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苏金梅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单一张。被告已支付部分利息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经原告索要,至今未偿还下欠借款本金83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杜发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被告苏金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提供了借款单原件一张予以佐证。被告杜发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该笔借款已还清,并提供领款单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被告苏金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放弃。被告杜发旺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单原件一张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明的问题均认可。原告对被告杜发旺提供的领款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的问题均不认可,称是被告杜发旺支付的利息。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款单系原件,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杜发旺提供的领款单复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且被告杜发旺无法提供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发旺(杜希娃)于2008年3月22日向原告郁满桃(郁满满)借款10万元,由被告苏金梅作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单一张。另查明,被告杜发旺于2012年1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于2016年2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下欠借款本金83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杜发旺于2008年1月8日借原告郁满桃10万元有被告杜发旺给原告郁满桃出具的借款单为证,其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杜发旺应予偿还。被告杜发旺提供一份领款单复印件证明还清该笔借款,但原告提供的借款单上方有被告杜发旺所书写的结算说明,即“2012年元月19日付本金壹万正,下余玖万元,2015年2月12日付本金3000元,下欠8万7千,2016年2月1日付本金肆仟元”,能够证明被告杜发旺欠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被告杜发旺所提供的领款单复印件中的多笔还款记录均在上述结算说明的还款日期前,并原告对此领款单复印件不认可,被告杜发旺再未提供有力证明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杜发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苏金梅在借款单中签字担保,并约定“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债务人与原告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主债务履行期和宽限期届满的有关证据,故可认定保证期限未届满。关于保证范围,三方未约定保证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苏金梅应在其保证范围内对本金、利息均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发旺偿还原告郁满桃借款本金8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
二、被告苏金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格根塔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秦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