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83号原告殷某某,女,1985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村人,现居安徽省xx市xx区。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将起诉状及传票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详细地址,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郎眉存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崔瑞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