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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83号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83号原告殷某某,女,1985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村人,现居安徽省xx市xx区。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将起诉状及传票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详细地址,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郎眉存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崔瑞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