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号3326021980********。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雅新小区12号楼1201室,购置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假公章等作案工具,购买半成品机打发票,通过街面散发小广告招徕买家,制造并出售假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租住屋内,当场查获其非法制造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15张、票面金额(价税合计)共计1468699.8元。另外查获半成品机打发票“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520份、“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110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同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营利为目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ASUS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牌IP2780牌打印机一台、EPSONLQ630K打印机一台、假章91枚、小广告卡片28张、增值税发票710份、NOKIA牌手机一部、YWPWN牌手机一部、MOIOO牌手机三部、HMX牌手机二部、SAGETEL牌手机一部、ZEEPAD牌手机二部、TGSTAR牌手机二部、FORME牌手机一部、LENO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杨豆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雅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