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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7602号

徐宗海与潘爱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宗海,潘爱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602号原告徐宗海,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潘爱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负责人周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海诉被告潘爱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宗海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宗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宗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 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