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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364号

赵军军、王小兰、赵欣研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分公司、韩有明、杨红卫、任居文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军军,王小兰,赵欣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赵军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申请执行人赵欣研,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法定代理人黄婷,女,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系赵欣研之母。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虢西关。负责人康天柱,任总经理。赵军军、王小兰、赵欣研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分公司、韩有明、杨红卫、任居文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款58829.38元、诉讼费3500元。本案执行费83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审判员  赵民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