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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245号

谢文涛、纪琼诉景谷县景谷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文涛,纪琼,景谷县景谷镇中心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谢文涛,男,1992年5月23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申请执行人纪琼,女,1990年2月28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景谷县景谷镇中心小学。组织机构代码43242522-1。法定代表人蒋兆永,职务校长。地址景谷县景谷镇老街尾。申请执行人谢文涛、纪琼与被执行人景谷县景谷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文涛、纪琼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谷县景谷镇中心小学给付申请执行人谢文涛、纪琼丧葬费、交通费等费54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文涛、纪琼所申请执行的标的540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益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