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586之一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丰穗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大汉建材城装饰建材中心。经营者杨锋,男。担保人曾永清,男。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颂伟,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丰穗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25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丰穗装饰材料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邓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