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刚,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尚继军,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尚继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永刚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27日起月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152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尚继军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食品公司家属院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051**);扣押了尚继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S36**丰田车一辆,现该两处财产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