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圣武。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奇虎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奇虎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何 昊
书 记 员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