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81号
申请执行人:陈书显。
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峡县龙港绿商贸城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贾文杰。陈书显与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西峡县龙港绿商贸城有限公司、贾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8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西峡县龙港绿商贸城有限公司、贾文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书显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西峡县龙港绿商贸城有限公司、贾文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西峡县龙港绿商贸城有限公司、贾文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书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西峡县龙港绿商贸城有限公司、贾文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书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 李 锋执行员 :庞士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