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钟贤。委托代理人王淑军,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良爽,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代表人杨新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石萍,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虎哲。原审被告李勇。原审被告李莎。原审被告青岛仕达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上诉人辛钟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全虎哲及原审被告李勇、李莎、青岛仕达教育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7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程超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冷杰担任本案主审、与
代理
审判员李鸿宾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辛钟贤于2016年6月1日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全虎哲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辛钟贤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全虎哲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钟贤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全虎哲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6元,减半收取6183元,由上诉人辛钟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超
审 判 员 冷 杰
代理
审判员 李鸿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彬 来源: